《经济思维》全文阅读

第一节 选择机会的重要(2/2)

作者:董志强

等抽象原则。换句话说,评价一项政策时,它是否增进了人们选择的机会和范围,将是比套用效率或公平等抽象原则更具现实性的评价标准。毕竟,选择机会的扩大很容易取得一致的辨识,而效率和公平等抽象原则却不那么容易争辩清楚。

    给人们更大的选择自由的政策,可以给人们带来更高的主观效用。比如,若要对贫困家庭进行补贴,经济学家更赞成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货币补贴而不是发放食品券,因为货币可以用于购买任何东西,而食品券只能用于购买食品严格说来,得到食品券的家庭可以通过“黑市”等将食品券兑换成货币再购买其他东西,但黑市兑换意味着家庭得到的货币价值必然低于食品券的购买价值(也就低于与食品券购买力等值的货币补贴价值)。,所以货币补贴可以比等价值的食品券给家庭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而是一种更有效率的补贴方式。又如,对于国内户籍和劳动力流动的管制,政治家或许有其出于各种目的之考量,但经济学家大多主张放松这些管制,放松管制意味着人们选择工作地和居住地的机会大大增加,人们将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自己所渴望的生活和梦想。

    甚至在孩子的教育中,扩大选择机会这一原则也是适用的。茅于轼先生写过一本书《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他谈到了父母总是希望管教孩子,帮助孩子决定专业、婚姻等诸多人生大事,但这样做未必见佳;真要想让一个人更好地成长,最好的途径应该是给他(她)自由。给一个人自由,就是给予一个人选择的机会,这是让他(她)幸福的前提。也许,有人会说,孩子的选择可能是错误的;但问题是父母的选择也不一定就正确。一个人没有理由用一种可能不正确的选择去干预另一个人可能错误的选择;倘若一个人的选择并不构成社会公害,那么限制其选择的自由将始终是不对的。

    扩大一个人选择的机会,尊重一个人选择的自由,有时会以牺牲他人的机会和自由为代价,但大多数时候并非如此。大多数时候,不同人的机会和自由是可以同时增加的。若确实遭遇到人与人之间在机会和自由上的冲突,则“平等”就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任何一个人不应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因此我们在这些冲突的时刻应试图促进人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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